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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不限制进口IVD试剂
日期:2022-8-15 18:04:28

4月22日,安徽省一则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刷爆全网。


落地执行20天后,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再次联合发布一则“补充通知”,公立医院进口试剂、耗材采购“大松绑”,所有经销商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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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耗材、试剂采购,不受限!


众所周知,安徽省《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6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文件首次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点击查看>>),彼时,几乎所有业内人士都将之看作利好国产器械的又一重大举措。


而6月22日,安徽省再次发布了《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具体实施范围,同时强调:耗材、试剂、药品不纳入通知管理。


据《通知》,公立医院政府采购产品通知中所指的“进口产品”是进口医疗设备,不包括试剂、耗材和药品。


也就是说,公立医院进口试剂、耗材采购,将不受该文件的影响。


另外,针对医院“自有资金”采购进口设备的,达到标准即可在“徽采云”监管系统中仅履行审批程序,无需调整采购预算,无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且随时可以发起进口设备采购审核申请。

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称进口产品指进口医疗设备,不包括试剂、耗材和药品。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进口设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徽采云”监管系统中仅履行审批程序,无需调整采购预算,无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且随时可以发起进口设备采购审核申请。


审批流程为:医疗机构登录“徽采云”监管系统,发起进口设备采购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经采购单位内部审核-主管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即可完成审批流程。


四、审批完成后,各医疗机构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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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国产创新器械


虽然,《通知》对公立医院进口设备采购进行了一些补充说明,进口耗材采购不受限。但整体上这则文件依旧利好国产设备进院,尤其是国产创新医疗器械。


原文件在加强进口审批的同时,还重点强调要支持境内创新医械。其中,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将率先购买,不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此外,对于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


事实上,在去年5月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流出后,不少业内专家就表示,家的参考标准出来后,地方上在跟进的过程中,也会对各个医院的执行力度做进一步约束。


果不其然,进入2022年,各种进口医疗器械采购政策不断收紧,从国家到地方各种支持国产的政策密集出台。


另外,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中规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来看,今年底之前或许还会有一些关键性支持政策出台,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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